1.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教学、科研、实验用途,其它任何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,不得私自借与他人使用,由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遗失情况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。
2.公用仪器设备,如有丢失或损坏,一律按原价赔偿。
3.工作需要借用公用仪器设备,如丢失或严重损坏,一律按原价的120%赔偿。
4.一般情况按以下办法赔偿:凡使用不满一年的公用物质设备赔偿100%;使用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赔偿90%;使用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赔偿80%;其余按年期依此类推,但使用年期较长,赔偿也不得低于20%,特殊情况另作研究。
5.除在教学、实验过程中的正常损坏,其余的损坏应由使用人负责修好,否则按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赔偿。
6.如不负责任,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,除赔偿外,还应按情节清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。